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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深圳金融服务公司转让时间及条件

更新时间:2017-08-23 14:27:12 浏览次数:90次
区域: 长春 > 农安
类别: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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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两年后,8月21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公布。该《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所谓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融资担保公司,则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在此次《条例》出台之前,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管理办法为2010年银监会等7部门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此次《条例》在多方面对《暂行办法》做了细化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注册资本方面,《条例》将融资担保公司的低注册资本提升到了2000万元。而此前《暂行办法》规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法制办、中国银监会负责人表示,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具有金融属性,需要严格监管。首先就是设立融资担保公司要有一定的“门槛”,这是强化源头治理的需要。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担保公司,《条例》还规定了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条件。
融资担保行业对于发展普惠金融,促进资金融通,特别是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条例》一方面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另一方面,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比净资产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同时《条例》规定,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禁止融资担保公司从事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以及受托投资等活动。
附:法制办、中国银监会负责人就《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答问
2017年8月2日,总理签署令,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法制办、中国银监会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融资担保是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发展普惠金融,促进资金融通,特别是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较快,同时也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审慎甚至引发风险、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意愿有待增强和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领导同志多次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作用,同时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既是实践需要,也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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