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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吉林省直事业单位通用知识:法理学考点总结

更新时间:2017-01-10 16:17:13 浏览次数:12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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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吉林省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省直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复习资料《事业单位考试法律部分法理学考点总结》,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考点一】法的本体
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不是单个人或一部分人的意志,也不是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2.决定法的本质的因素:法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也受到经济以外诸多因素的影响。
3.法的内容: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权利和义务在结构上相关;在数量上等值; 吉林事业单位考试公告微信公众号:jlsydwoffcn,在功能互补;在价值上有主次之分,权利处于主要和主导地位,义务处于次要和非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
4.法发展的一般规律: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由习惯发展为习惯法再发展为制定法;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发展到相对独立。
【考点二】法的要素
法律由规则(规范)、原则和概念构成。其中规则是构成法律的基本单位,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确定性、可预测性等特征。
1.规则的分类。
按照内容和限定程度的不同,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任意性规则)和义务性(强行性规则)。按照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如果A则适用本法的B条款)、委任性(如果A,则由其他机关另行制定B法)和准用性(如果A,则适用B法中的某一条)。
2.法律规则的构成: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一是在适用范围上,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二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两个不同的原则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案件中。
三是在作用上,法律规则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穷尽规则,则可以适用原则。
【考点三】法的分类
1.以法律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2.以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实体法与程序法。
3.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根本法与普通法。
4.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一般法与特别法。
5.按照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国内法与国际法。
【考点四】法的解释
根据主体不同:
1.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权属于全人大常委会。吉林事业单位考试公告微信公众号:jlsydwoffcn,全人常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司法解释,分为高法的审判解释和高检的检察解释。
3.行政解释,包括制定行政法规的以及制定行政规章的各部委。
根据方法不同:
1.文义解释,是指按照法律条文所使用的概念或用语的文义,即根据字面意思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2.目的解释,即以立法目的作为根据,以解释法律。
3.缩小解释,如:“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的“子女”应该作限定说明,应理解为“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
4.扩大解释,如:“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人身损害”应当理解为生理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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