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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说”未如实告知”就拒赔?法律标准比保险公司说的严格得

更新时间:2026-07-30 15:45:00 浏览次数:20次
区域: 长春 > 朝阳 > 南湖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2166号吉商大厦B座1312室
一、什么是“未如实告知”?法律怎么规定
“未如实告知”是保险公司拒赔时常搬出来的理由。吉林长春李晓伟律师团队在代理大量保险拒赔案件中发现,很多投保人收到拒赔通知书,看到这几个字就慌了,以为是自己理亏。
但《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远比保险公司口头解释的严格。
该条确立的是“询问告知”原则:只有保险人提出询问的情况下,投保人才有告知义务。保险公司问什么,投保人答什么;没问的,没有义务主动说。这跟很多人以为的“什么都得交代”完全不同。
保险公司想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确实就相关事项提出了明确询问;第二,投保人未告知的内容是客观事实;第三,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费率;第四,投保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实务中,保险公司经常在和第三个条件上栽跟头。
二、真实案例:44.2万元拒赔案如何逆转
长春的杨先生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后来确诊重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调查后认为,杨先生投保前的体检报告中存在某项指标异常,但投保时未在健康告知问卷中如实填写,遂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并主张解除保险合同。
杨先生找到了李晓伟律师团队。
团队接手后,从两个角度展开分析。其一,核对投保时健康告知问卷中保险公司询问的具体事项——保险公司的询问必须具体、明确,不能以笼统的“是否有其他疾病”一刀切,询问本身不明确时,投保人没有义务猜测保险公司的意图去补充告知。其二,审查未告知事项与确诊疾病之间的关联性——如果未告知的体检异常与终确诊的重大疾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整体拒赔的合理性就大打折扣。
终,法院支持了杨先生的诉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44.2万元保险金。
这个案例的核心启示是:保险公司说“未如实告知”,不等于法律上成立“未如实告知”。投保人拿到拒赔通知后,步应该是找专业律师核实——保险公司的询问是否明确、未告知事项是否真的影响承保决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三、关于“未如实告知”,投保人容易踩的三个坑
坑一:以为保险公司问的都是对的
很多健康告知问卷的措辞模糊,比如“是否曾患有以下疾病或”,后面跟一个几十项的列表。法律上,《保险法》要求的是具体询问,而非概括性提问。宽泛笼统的询问,效力本身存疑。
坑二:以为体检异常就必须主动告知
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是“问卷式”告知,不是“体检式”告知。问卷中没有问到的具体指标,投保人没有义务主动翻出体检报告逐项汇报。有些人恰恰相反,把十几年前的体检异常都写上,反而给自己制造了不必要的麻烦。
坑三:以为拒赔通知就是终结论
收到拒赔通知后,很多投保人选择认了。但拒赔通知只是保险公司的单方意思表示,不具终局效力。保险法对“未如实告知”的认定有严格标准,法院会实质性审查保险公司的询问方式、告知内容的关联性和投保人的主观状态。遇到这类拒赔,不要急着签任何“自愿放弃理赔”的文件。
四、关于李晓伟律师团队
本案代理律师李晓伟,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团队12年深耕保险纠纷解决,累计代理案件超千起,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500+。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团队98%以上代理投保人案件,不接保险公司委托。10人专业团队包括医生出身律师、保险公司背景律师、前法官律师。代理的1型糖尿病拒赔案入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2024年度典型案例,被 CCTV《今日说法》专题,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人民法院报》等媒体。
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2166号吉商大厦 B 座13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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