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公务员考试常识部分经常有法律题目出现,尤其是国考,法律题占比较多,使得很多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感觉难度很大。国考就曾出现过关于担保物权的题目,考生错误率较高。本文拟就担保物权中的留置权进行一番讲解,便于考生理解和掌握相关的知识点。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乃一典型的法定担保物权。与质押权、抵押权不同,留置权是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而非依当事人的协议。留置权的这一基本特性使其具有许多不同于抵押、质押权的规则。
一、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一)《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
关于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我国立法有一个变迁的过程。早些的《担保法》第84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这一规定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采用封闭式立法,从以下几方面大大限制其范围:
1.只能产生在合同债权之中,也即留置权担保的对象只限于合同债权,其他债权如侵权之债不在其担保之列。
2.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才能适用留置权。
3.即使在法定允许的合同类型中,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与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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