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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公务员公安专业科目考试资料治安勤

更新时间:2018-03-29 16:33:39 浏览次数:77次
区域: 长春 > 农安

【治安勤务】
  (一)巡逻
  (二)盘查
  1.主体: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
  2.目的: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程序:法律程序。
  4.对象: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
  5.方式:盘问和检查 。
  (三)继续盘问
  1.对象: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赃物的。
  2.时限:一般情况下,继续盘问的时限为12 个小时。对于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 小时;对于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而且在24 小时以内仍然不能证实或者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还可以延长至48 小时。
  3.特殊规定:对于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70 周岁的老人:必须在4 小时内盘问完毕;不能将他们送入候问室进行继续盘问;如果在晚上9 点至次日早上7 点之间释放他们的,还应当通知其家属或监护人领回,如果是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或监护人的,应当护送其回住地。
  (四)安全检查
  (五)接处警规则
  1.110 处警工作实行“一级处警”和“就近处警”、“分类处警”相结合的处警原则。
  2.受理求助:
  (1)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
  (2)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
  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
  (3)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
  (4)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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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18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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