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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中公教育事业单位时政热点指导

更新时间:2018-06-25 09:11:45 浏览次数:2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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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吉林事业单位即将开始,准备事业单位备考的同学一定很想知道有关事业单位备考的信息,下面就为大家推荐江北中公教育时政热点
6月30日
9: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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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必然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下列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

A.因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B.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C.内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1.【答案】D。中公教育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情形为无效民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D选项属于上述第(2)项情形,无效,ABC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故本题答案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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