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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破产变价的

更新时间:2017-01-02 14:21:50 浏览次数:7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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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吉林省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商法之破产变价的原则》,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破产清算以金钱分配为原则,实物分配为例外,此为各国之通例。我国破产法也贯彻这一原则。破产变价是贯彻金钱分配原则的必要环节,也是制约金钱分配实施过程的主要因素。吉林事业单位考试公告微信公众号:jlsydwoffcn,作为金钱分配原则的例外,破产法允许采用实物分配,这是为了避免因部分财产难以变现而拖延破产清算时间、增加破产费用而不得不采用的替代办法。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破产财产无法变现的情况比较常见,因而实物分配的做法较为普遍。但是,应当看到,由于实物的市场价值存在一定的变动性,加上实物估价过程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实物分配通常难以保持较高程度的公平。所以,破产清算应当尽可能地采用金钱分配。为此,需要做好破产变价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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