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列举网 > 教育培训 > 职业培训 > 事业单位备考正当防卫易错考点
长春
[切换城市]

事业单位备考正当防卫易错考点

更新时间:2019-09-03 15:45:53 浏览次数:64次
区域: 长春 > 农安
类别:资格认证培训
地址:农安中公教育
一、正当防卫概念

犯罪排除事由是指刑法上的正当行为,正当行为是指形式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实际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主要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般正当防卫构成条件:

(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

(2)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不得事前防卫或者事后防卫。

(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某些行为,从形式上看似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图。

(4)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

二、易错考点解析

(一)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案例】甲、乙在激烈争吵之后,甲看见乙扛着锄头朝他家走来,误认为乙是想自己,便绕到乙的背后,一石头将其砸伤或砸死。结果发现乙根本无不法侵害的意思,只不过需要带着锄头去田地,刚好路过此处,那么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呢? 此处甲的行为就属于假想防卫,因为并不存在一个现实的不法侵害。

(二)不允许事前防卫、事后防卫。

【举例】某甲得知自己的仇人在酒席上说过“一定要杀死某甲”的话后,当晚就潜入仇人房内,乘他醉酒睡熟之机,用刀把他砍至重伤。对此行为即属于事前防卫,应按故意犯罪论处

(三)防卫挑拨不属于正当防卫。

防卫挑拨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

在考试中,考生重点需要准确理解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并且能够判断出来;此处一般是以案例考察,需要准确判断。一旦认定其行为为正当防卫,则不负刑事责任。

【例题】(单选)田某持刀欲对范某实施抢劫,范某把携带的财物扔在地上,田某捡东西时,范某乘机抢刀将其砍死,范某属于:

A. 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杀人 D.紧急避险

【答案】A
长春职业培训相关信息
注册时间:2019年01月19日
UID:561300
---------- 认证信息 ----------
手机已认证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