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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契税的税收优惠

更新时间:2019-12-04 17:25:45 浏览次数:47次
区域: 长春 > 朝阳 > 建设
类别:会计培训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辽宁路2338号中公教育大厦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契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4、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5、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6、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的,就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并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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