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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中透漏的食品安全法知识点汇总

更新时间:2020-02-06 10:34:39 浏览次数:6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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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疾控中心首次从湖北武汉华南海鲜市场的585份环境样本中,检测到33份样品含有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并成功在阳性环境标本中分离病毒,这说明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来源于华南海鲜市场销售的野生动物。

从食品安全法角度看,此次源于华南海鲜市场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值得我们思考两个问题:,什么可以吃,即法律允许我们吃什么?第二,如何吃才安全,即法律怎么保障食品安全?

由于此次疫情源于野生动物,所以个问题是当今社会大众关注度较高的问题。我国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针对此次疫情发布公告: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病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在全国疫情解除之前,禁止野生动物交易。针对个问题,医学界、法学界都已经呼吁,要求从立法层面管住我们的嘴,要求制定法律来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以此来杜绝野生动物交易行为。

针对第二个食品安全的问题,事实上我国《食品安全法》在保障我国食品安全方面,已经形成了规范化、体系化、现代化的保护体系。但是,在此次源于食用野生动物的肺炎疫情面前,为什么却见不到以保障食品安全为宗旨的《食品安全法》的身影?《食品安全法》规制的对象是“食品”,当然这里的食品包括动物制品,但是导致此次肺炎疫情的真正凶手是野生动物,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野生动物既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保护的“食品”,也不属于《农产品质量法》保护的初级农产品。所以在此次肺炎疫情前,《食品安全法》显得如此沉默。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部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相关的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虽然对以某些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品的行为有所规定,但是并没有完全禁止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物。不禁止就是一种默许,而这种默许,是滋生食用野生动物欲望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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