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列举网 > 教育培训 > 职业培训 > 新冠状病毒疫情下对商品进行 虚假宣传 触犯什么法
长春
[切换城市]

新冠状病毒疫情下对商品进行 虚假宣传 触犯什么法

更新时间:2020-02-17 10:21:39 浏览次数:427次
区域: 长春 > 朝阳 > 清和
类别:其他培训
地址:长春
新冠状病毒疫情下的“虚假宣传”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牵动每个人惮前方医护人员日夜奋战抗击疫情,作为普通人也无比关注自身健康,不断增强自己的抵抗力。因此,谣言肆起,“喝板蓝根和熏醋可以预防新型冠状病毒”、“吸烟能预防病毒”、“吃能预防新型关注病毒”等等,甚至有些不良商家借机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6日,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邻水县某母婴生活馆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15罐乳清乳铁蛋白复合粉,同时发现店内一营业员袁某的手机微信中有一微信群,该微信群内发布有“武汉肺炎康复患者已出院,亲口说,这个病没有,也没有快速的解决办法,只能靠激发自身免疫功能去对抗!!就是“”,酷幼乳清乳铁蛋白,就是自己给自己!”等字样的内容。

经初步调查,当事人从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乳清乳铁蛋白复合粉对外销售,经营过程中当事人以其妻李某的名义建立微信群(成员主要为该店会员),其中产品宣传的人,在微信群内发送“乳铁蛋白不是神药,但它是预防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的"”!”等信息。同时,当事人之妻将“武汉肺炎康复患者已出院,亲口说,这个病没有,也没有快速的解决办法,只能靠激发自身免疫功能去对抗!!就是“”,酷幼乳清乳铁蛋白,就是自己给自己!懂得不用说,都是这样买的”等内容发送到上述微信群内,并将“乳铁蛋白可以有效抑制SHRS冠状病毒,有科学研究报告为证”的信息转发到微信朋友圈。但是,当事人均无法提供上述发送或转发的信息内容的相关依据。

【相关法条】

《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对商品的功能、用户评价作虚假或引人误导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相关部门已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在疫情面前,我们要做到正确认识,科学防范,期待着春天的如约而至。
长春职业培训相关信息
注册时间:2020年02月03日
UID:671330
---------- 认证信息 ----------
手机已认证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