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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内倒车卸货造成另一员工死亡 构成的交通肇事的责任谁来担

更新时间:2020-05-11 16:36:37 浏览次数:200次
区域: 长春 > 朝阳 > 清和
类别:其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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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某厂区的货车司机,一天王某驾驶货车进入厂区内一仓库门口卸货,在倒车卸货时,碰撞压倒站在车旁已卸货完毕正在整理货物的张某,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的亲属依法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给予赔偿。保险公司则提出抗辩,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的民事赔偿的前提是该起事故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本起事故在刑事审理中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故应当免除保险公司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评析]

对案件刑事性质的不同定性往往会影响民事审判活动中的赔偿数额。故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驾驶货车致人死亡的行为地点是否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因为只有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一旦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发生重大事故,就会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出于公共职责的考虑保险公司会承担大多数的社会赔偿救济的职责,交强险可以在大程度补偿侵害人的赔偿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保险公司显然认为肇事地点厂区是属于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的地域。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对“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法律理解过于狭隘与片面。一般来说,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共场所”是指任何不特定的人都能任意出入的场所。本案中作为生产场所内的厂区,虽非传统意义上的“公共场所”,但也具有一定的“公共开放、供车辆与行人通行”特征的,其场所一般是开放的,人员也相对不确定,只有那些人员固定、空间狭小的私有独立场所才不属真正意义上公共的范围。尽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百一十九条项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但是现实生活中还有许多地方,如居民小区、厂区、学校、公园等,虽然不属于上述道路的范围,但也具有完全公共或部分公共的属性,在这些场所进行的交通活动,同样具有公共交通管理的属性。本案中的厂区正是具有这样的开放性和人员不确定性特征,所以该厂区应当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

法律条文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形,因此,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交强险合同纠纷呈现不断上升趋势的前提下,对法律条文做扩大解释也是符合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弱势群体、维护受害者利益的需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客观上也对投保人起到了保护作用,降低了机动车行驶的风险。因此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的主要是社会责任,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应作为优先考虑的方面。如果仅仅是因为对“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社会学理解的时代局限性,对案件定性不一而免除保险公司交强险的赔偿责任,让受害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毕竟在保险公司与侵权人之间,保险公司的赔偿显然更有保障,一旦侵权人不具有赔偿能力,而保险公司又不予赔偿,那么对于受害人以及其亲属来讲是不公平的。故在司法实践中应首先考虑如何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不是惩罚侵权人。因此本案在法院刑事审理中对该事故应当定性为交通肇事罪,则在民事审理中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之内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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