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工头被判有期徒刑
农民工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然而每到年关岁末,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话题就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前不久,太谷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刑事案件。
2017年11月底,被告人贺某借他人资质承揽了太谷县某商场的内外装饰工程,2018年11月底工程基本完工,建设方共支付贺某工程款1008万余元,贺某收到工程款后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和材料款。后贺某因与某商场就新增工程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便以此为由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其间,工人一直向贺某索要工资。
2018年12月,贺某采用不接电话等方式逃避工人索要工资。工人在无法联系到贺某的情况下聚集到太谷某商场门口,通过拉横幅、锁门等方式索要工钱,社会影响恶劣。
今年1月23日,太谷县人社局对贺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贺某收到该决定书后仍未支付工人工资。2月2日,太谷县劳动局协调建设方先行垫付拖欠农民工部分工资,发放数额为实际拖欠工人工资的50%。建设方通过太谷县住建局向贺某雇用的100余名工人垫付108万余元,工人才得以维持过年。其间,被告人贺某为了非法获利便指使被告人季某和孙某在向劳动局提交欠款材料时,让二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虚增工程量和未支付的欠款金额,骗取建设方6万元工程款。
3月中旬至5月底,贺某把手机存放到他处,更换手机号码,藏匿到外地,继续逃避支付100余名工人工资。10月8日,太谷县人民检察院以贺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向太谷县法院提起公诉。11月22日,太谷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宣判了本案,对被告人贺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数罪并罚,处以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并责令贺某依法履行相应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