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专项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特约检查员聘用办法
中央专项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和实施单位:
《中央专项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特约检查员聘用办法》已经司法部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请各管理和实施单位认真学习并在工作中给予支持、配合。
中央专项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特约检查员聘用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专项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与管理的检查工作,加大检查工作力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中央专项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条 特约检查员是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彩金”法律援助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邀请和聘任的,参与检查项目实施和管理情况及协助开展其他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
第二条 聘任为特约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的领导,拥护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三)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在法律、财会、管理等相关领域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四)三年内未在项目管理或者实施单位工作,未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领取过项目办案补贴。
特约检查员将优先聘请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担任。
特约检查员任期为一年。任期内,特约检查员至少参加一次管理办公室组织的检查。
第三条 管理办公室向特约检查员颁发聘书。基金会每年在公布特约检查员聘任名单。
第四条 管理办公室按照以下流程组织特约检查员参与检查和相关工作:
(一)制定每年的检查工作计划和每次的检查工作方案,通告特约检查员,询问特约检查员参与检查工作的意向;
(二)确定参与检查或者相关工作的特约检查员;
(三)开展检查或相关工作;
(四)听取特约检查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特约检查员除对项目实施单位的实地检查外,还接受管理办公室的邀请,参与以下工作:
(一)对管理办公室确定实施单位或者提出项目资金分配计划时,提出建议;
(二)就项目实施工作向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建议;
(三)其他有助于推动项目规范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特约检查员在检查工作中产生的差旅费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由项目管理办公室统一在项目工作经费中支出。
第七条 特约检查员在实施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
第八条 本办法由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7日起施行。
中央专项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特约检查员聘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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