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列举网 > 教育培训 > 职业培训 > 六旬保洁员工作期间回住所上厕所摔伤获赔12万
长春
[切换城市]

六旬保洁员工作期间回住所上厕所摔伤获赔12万

更新时间:2020-05-25 10:06:53 浏览次数:196次
区域: 长春 > 朝阳 > 清和
类别:其他培训
地址:辽宁路2338号中公教育大厦
63岁的保洁员王阿姨在正常工作时间中回自己的住处上厕所的路上摔倒并受伤。因当时是在上班时间,所以王阿姨起诉要求被告雇主承担因为摔伤的各项损失共计十四万余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王阿姨各项费用共计十二万元。

原告王阿姨是一名保洁员,受雇于被告某物业公司,从事该物业公司管理的某小区7号楼保洁员工作。原告的上班时间为上午7点到11点,下午1点到5点。原告主张事发当天早晨,原告与其他保洁一起清扫小区的积雪,清扫完毕后,原告到其负责的7号楼打扫卫生,在9点40多分的时候,其在回自己的住处(同小区的2号楼)上厕所的路上摔倒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当时是在工作时间,被告物业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认为原告系在回其住处(同小区的2号楼)时摔倒,原告摔倒时并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被告物业公司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事发时,原告受雇于被告物业公司从事物业保洁员工作,双方存在雇佣关系。本案的焦点问题系原告摔倒受伤时是否在从事雇佣活动,原告系在工作时间内,在其完成部分日常工作后,从7号楼向2号楼行走的过程中摔倒受伤,原告主张其到自己居住的2号楼上厕所,并未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其主张并无不妥。原告在工作时间内到合理区域范围内的2号楼上厕所途中摔倒,可以认定原告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损害,被告物业公司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被告物业公司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终,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王阿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十二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长春职业培训相关信息
注册时间:2020年04月08日
UID:684059
---------- 认证信息 ----------
手机已认证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