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列举网 > 教育培训 > 职业培训 > 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长春
[切换城市]

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更新时间:2020-05-25 10:31:12 浏览次数:223次
区域: 长春 > 朝阳 > 清和
类别:其他培训
地址:辽宁路2338号
一、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一)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1.情形

(1)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

2.程序转换后的后果

(1)转为普通程序后,之前适用简易程序经过的期间仍计入普通程序的审限,即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计算,而非从程序转换之日计算。

(2)转为普通程序后,庭审程序应当重新进行,但之前双方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二)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1)由当事人约定,法院不能依职权转换。

(2)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开庭后,普通程序不得转为简易程序。
长春职业培训相关信息
注册时间:2020年02月03日
UID:671309
---------- 认证信息 ----------
手机已认证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