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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打车被拒 拿砖拍人获刑九个月

更新时间:2020-05-26 08:51:19 浏览次数:5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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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打车被拒,伙同朋友用砖头殴打出租车司机,致人轻伤一级,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王全莹线上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当庭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包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包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据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7日17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十三里村村口,被告人包某与苏某、刘某(已判决)酒后要求搭乘被害人陈某驾驶的出租车被拒,双方发生争执后相互殴打,被告人包某使用砖头伙同苏某、刘某对被害人陈某实施殴打,造成陈某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气胸,双肺挫伤,腰1右侧横突骨折,多发软组织损伤等。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自案发后,被告人包某一直在逃。直到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包某因为被朝阳分局拘留。2020年1月9日,民警将其移送到房山区看守所刑事拘留。

“这几年,我没用过身份证,从北京回老家,也都是打顺风车,这几年的收入也主要是靠在工地上打黑工赚些钱。”庭审中,被告人包某说了自己在逃期间的生活情况。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包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包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包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包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条链接:

1、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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