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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3亿余元存款案

更新时间:2020-06-19 16:14:03 浏览次数:13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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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其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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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对卢某遥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卢某遥、卢某逑、林某万、张某县等4人分别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八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罚金,同时判处被告单位赣州通达担保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并责令被告单位赣州通达担保有限公司退赔[与卢某京(已判决)共同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集资参与人。

法院审理查明, 2010年5月,卢某京与被告人卢某遥、卢某逑及卢和通注册成立了通达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500万元,卢某逑、卢某遥、卢某通各出资300万元,分别持有20%股份,卢某京出资600万元,持有40%股份,由卢某遥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由卢某京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林某万、张某县均系该公司副总经理。通达担保公司除经营担保业务外,还通过口口相传和委托他人介绍的方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并,以赚取利息差。2012年1月开始,卢某京以通达汽贸公司名义吸收的资金及相关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事宜由通达担保公司承接。2012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间,通达担保公司向303名社会不特定人员,累计吸收资金3422080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5034771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通达担保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卢某遥、卢某逑系对通达担保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某万、张某县系通达担保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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