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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解封微信犯法全国首例被判刑

更新时间:2020-09-08 13:47:34 浏览次数:12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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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其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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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解封微信,在日常生活中并不稀奇。但是有人将它当成了一门生意来做,专门开设“工作室”,为3000多个因涉嫌网络犯罪的微信提供解封服务,并牟取利益。

8月27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依法对全国首例

“微信解封”入罪案开庭审理

大学生情侣高某和张某双双获刑!

1、成立工作室专门解封微信

本案缘起于一场大学生兼职。被告人高某自述,在校期间通过微信自助解封功能,帮助他人解封微信兼职赚钱,并于2019年11月成立“super工作室”专门帮助他人解封微信。

其伙同女友张某在明知他人利用微信进行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指使工作室成员以“预加好友”和“人脸解封”的方式多次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微信账户解封帮助。

截至2020年4月8日,工作室相继解封了3315个微信,这些微信号涉及案件300多个,其中有立案的12起案件被害人被骗总金额高达96万余元。

2、“准教师”进歧途锒铛入狱

据悉,高某、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共同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情节严重,两人行为均已触犯《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均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站在被告席上的高某、张某均系在校大学生,他们原本要在今年毕业,如不出意外张某将成为一名教师,然而却因为这“微信解封”事业,人生道路出现重大转变。

近日,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判处该案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

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

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普法课堂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中新设的罪名,2019年10月25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案中

本应开启人生新篇章的高某、张某

因心怀侥幸而误入歧途!

小编提醒想要做这类兼职的同学

莫要被金钱蒙蔽了双眼

凡事严守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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