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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事业单位考试备考抵押权核心考点归纳

更新时间:2019-04-26 09:30:16 浏览次数:71次
区域: 长春 > 农安
类别:资格认证培训
地址:农安中公教育
抵押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属于典型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不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抵押权对动产和不动产均可设定。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上设定的物权,是一种典型的他物权。在公职考试过程中,抵押权是很重要的一个常考点。接下来我们就抵押权的相关内容进行归纳总结。
一、可以抵押的财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登记
1、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以上财产的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2、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以上财产的抵押,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1、拍卖,抵押权人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可以依一定的程序拍卖抵押物,就其所卖得的价金进行受偿。
2、折价,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订立合同协商由抵押权人以明确的价格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并将抵押物价值高于债权额的部分返还抵押人。
3、变卖,在抵押权人不愿意拍卖抵押物,也不愿意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时,可以用一般的买卖方法,将抵押物出卖,抵押权人以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
例题分析:
不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哪些( )。
A.土地所有权
B.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C.生产设备
D.依法被查封的财产
【答案】ABD。解析:《物权法》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本题选择ABD。
通过上述理论讲解和试题可知,在考试中爱考的是哪些财产可以抵押或者不可以抵押,对于这一部分一定要深刻记忆,这样才能掌握抵押权的核心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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